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征税。
2.简易计税方法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申报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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