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大于10万(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
填写主表第1栏,如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开和代开)需同时填写主表第2栏,有自开的普通发票需同时填写第3栏;
月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
单位填写主表第10栏,个体工商户填写主表第11栏。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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