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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