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交资料;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纳税信用评价时扣5分。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备案?
电子税务局中怎么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后超出规定标准,需要补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