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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