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零,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零。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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