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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