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应结合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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