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可以开专用发票抵扣。
【温馨提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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