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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