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缴纳,则双方属于同一纳税主体;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则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判断所属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电信企业、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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