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23-01-1555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039人
咨询我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以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