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逾期未进行税务报到有什么处罚?
电子税务局中,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怎么申报?
企业名称变更之后盖了旧名称的发票专用章,可以正常使用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