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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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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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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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