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据实填写该表。 其中,“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请点击这里查看详情。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延伸阅读
收到单用途预付卡结算款发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进行建筑安装,需要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租个人房屋,一年可以开几次发票?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