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目前电子税务局已支持跨区域涉税事项,可以免于提供上述资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延伸阅读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征收增值税?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开票的额度已用完怎么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