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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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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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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明电〔20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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