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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