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23-01-3154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导读:
浙财税政〔2019〕14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4号

全文有效

2019.5.2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