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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