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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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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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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

浙国税发〔2011〕17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17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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