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23-02-03412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561人
咨询我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