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三、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从本条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凡与购房者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其取得的预售款,在税收上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款也可以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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