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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后,代开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吗?

2023-02-0528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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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后,代开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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