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申请时需要出具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企业经营规模类型等适用缓缴社保费条件的书面承诺。为方便单位办事,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模板准备材料。
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延伸阅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吗?
现在还有定额发票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