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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可以做哪些可比性分析因素?

2023-02-08252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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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可以做哪些可比性分析因素?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案件情况选择具体分析内容:

(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二)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合同条款分析应当关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四)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以及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五)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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