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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届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哪些何种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023-02-1581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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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届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哪些何种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业务再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或由其他专业机构实施相当于项目质量复核的复核(哪些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

2、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后、对第三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年度的审计工作再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或由其他专业机构实施相当于项目质量复核的复核(哪些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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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届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讨论选择哪些何种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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