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延伸阅读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是什么?
支付结算有什么特点,为什么要选择支付结算?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増资时,应当审核什么文件?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