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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哪些区别?

2023-02-1934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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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哪些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法律效果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物权行为则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2、处分权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债权行为则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3、兼容性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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