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中,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哪些区别?
2023-02-1934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 导读:
-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哪些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法律效果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物权行为则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2、处分权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债权行为则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3、兼容性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哪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