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温馨提示】: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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