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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