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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百一十二条,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2023-02-2138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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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法考试中,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百一十二条,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要件?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为。

(2)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受让人为善意。唯有善意第三人才值得保护。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第三人之所以能够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获得所有权,是因为该善意第三人代表了交易安全,所有权人利益的静态利益被让位于交易安全这一动态市场利益。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此时选择保护真权利人,对于交易安全的损害尚可控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未正面规定此项要件,但可从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推知。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转让人基于与真权利人的保管合同为之保管标的物、转让人作为承租人承租真权利人之物等;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则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

(7)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转让合同无论是无效,还是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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