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移转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其中,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等方式,移转取得则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
延伸阅读
反垄断法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査时有什么要求吗?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哪些职责?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有解除权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