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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针对温州市出现的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向浙江省国土厅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哪些过渡性办法处理?

2023-02-2136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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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针对温州市出现的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向浙江省国土厅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哪些过渡性办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岀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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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针对温州市出现的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向浙江省国土厅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哪些过渡性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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