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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哪些情形除外?

2023-02-24362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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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法考试中,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哪些情形除外?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冋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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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哪些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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