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

2023-02-2437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导读:
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可被留置的动产,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必属于债务人所有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