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
2023-02-2437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657人
咨询我
- 导读:
- 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可被留置的动产,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必属于债务人所有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经济法考试中,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