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三、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只要企业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当年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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