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为9%。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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