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989)国税地字第1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119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