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国税发[1995]050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条款第十六条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修改时间:2018年6月15日修改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公告〔2018〕4号)规定,对文件正文第一句、正文最后一句、附件标题(附件全文共计59个“国税机关”字样替换为“税务机关”)、及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7]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报表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现将《浙江省税务系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报表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在贯彻中碰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在贯彻中碰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2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