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条款废止,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