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依据: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