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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利润的结转采用账结法。该公司2019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月1日,华联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F产品30件,价款30 000元,增值税3 900元,该批产品成本22 000元;。由于乙公司购买量较大,华联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华联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的条件为“2/10,1/20,n/30”,华联公司估计乙公司能够在12月9日之前付款,按2%取得现金折扣;当日华联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到商品。 2.12月2日,华联公司向丁公司销售5 000件D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5 00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协议约定,丁公司在12月25日之前有权退D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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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代理记账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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