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纳入加计抵减计算范围。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延伸阅读
是否有关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具体标准?
税控设备减免抵减增值税的有效期是多久?
出售自有房产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还是土地使用权面积开票?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