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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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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