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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