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