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预审核,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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