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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