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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